在欧美股票市场,转融通是非常普通的一项业务。但在我国市场,一直到2011年才推出了转融通制度,自此A股市场个股才真正有了卖空时代。那么有读者要问转融通是个什么制度呢?为什么要推出?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转融通业务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主要是解决证券公司在开展信用交易业务时自有资券不足的问题。转融通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其中,转融资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融出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提供给客户,供其买入上市证券;而转融券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向上市公司股东等出借人借入流通证券,再融出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提供给客户供其卖出。
证券金融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对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第二:对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第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须在事先了解证券公司情况的基础上向后者融出资金和证券,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还须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通过评估确定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进行转融通业务时,证券金融公司须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期限、费率、保证金比例、调整原则等。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转融通合约均为固定期限合约,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合约到期日向出借人偿还所融证券及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允许出借人提前索还证券;证券公司在转融资合约、转融券合约到期日向证券金融公司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及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归还资金或证券。其中,转融资合约期限有三档:分别是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合约与融出合约期限则都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档。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入人都可以申请展期。
证券公司为什么要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一是:A股做空机制渐趋完善
转融通业务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一项有力补充,它将令券商此前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做空力量倍增,同时它的推出对于完善目前整个A股市场的做空机构而言也具有重要意义。在转融通业务开通后,其配合融资融券业务和此前已经正式上线的股指期货业务一道,形成了一个较当前相对更加完善的A股市场做空体系。随着转融通的开闸,将会大幅膨胀融资融券的整体规模,有利于提升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参与度,盘活券商手中的资金和股票。在提升融资融券市场活跃度的同时,转融通也有望成为券商又一重要的利润来源。
第二是:完善市场机制的需要
融券业务事实上的无法开展,将极大影响市场机制的完善,使得人们所设想的融资融券所带来的诸多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反而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效果。如平抑投机、遏制个股暴涨暴跌是融资融券的一个重要市场功能,但它实现的前提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两翼—融资和融券都完善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假如两大业务只有一翼存在的话,不但起不到抑制投机的作用,反而会助涨助跌。若只能放大做多功能而不能做空,将会助长个股的通空行情。另外,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量小的原因,使得很多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统计信息也就不能正确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对投资者的参考意义不大。
从境外市场的历史和经验来看,允许证券信用交易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允许券商转融通,这是市场机制长期实践的结果,此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是:培育和倡导长期投资的需要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是一个市场健康发展和成熟的需要,也是管理层矢志不移所倡导的。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各类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持股市值也占市场流通市值的40%以上。其中,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都是真正的长期投资者。若存在一种借券机制,使他们在持券期间将手中暂不出将的证券卖出以获得收益,是对它们长期持有证券的一种补偿,此举将有利于促进市场的投资和长期投资。当然,这需要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也意味着必须允许券商向其他投资者融券。
转融通时代到来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保险、信托、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机构八大机构股东所持证券都可以作为融券来源。一些原本市场以为永远不流通的筹码——如汇金、中国石油集团等大块头所持股票也可能进入市场。由于转融通和融资融券业务只有机构才能参与,普通散户难以染指,这必将加剧机构间的多空博弈。而这种博弈也将令机构更进一步掌握市场的主动权。随着这种做空机制的渐趋完善,股票市场将大步迈入机构时代,资本雄厚的券商获益明显,但是小散户则要防备比之前大得多的卖空风险!